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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1-18
2016年4月2日凌晨2点多钟,朱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境内某路段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地距离某车辆救援站不到20公里,但是救援队却张口要3.6万元的救援费,朱某认为救援费过高并未同意。随后,他的货车还是被拖到了车辆救援站内。4月4号,在缴纳了交警罚款和破损公路赔偿等费用后,朱先生拿着交警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来到救援站取车。朱先生称,3.6万元远远高出了他查询到的施救费价格标准。与救援站协商之后,朱先生决定先缴纳一万元的预付款,收到了救援站开具的两张收据。但是朱先生收到的两张单据竟然是“白条”,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施救队也并没有解释这个收费标准。经查,朱某的半挂车已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争议焦点天价拖车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怎么赔?法理分析关于施救费,《保险法》怎么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险人所承**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结合保险原理